通知公告
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济财综〔2016〕1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校2018年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销范围
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按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费用自理,不予报销。
二、 报销标准
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双职工,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我校报销,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二)单职工,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165元/生·月。
(三)单职工,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幼儿园的,费用由我校报销,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四)单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幼儿在本市入园的,费用由我校报销,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五)丧偶或离婚的,其幼儿园费用由抚养方单位报销,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三、报销流程:
(一)准备票据及证明:将票据按照财务处规范的标准粘贴,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及教职工本人签字(粘贴单和每张发票均签字,单张发票不粘贴),提供生育证等相关证明。
(二)审核:将报销发票及相关证明送交人事处审核。
(三)报销:将报销发票送交财务处核算科报销。
四、注意事项:
(一)报销票据必须是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该票据共两联,分父亲联、母亲联,请按实际情况分开粘贴相关联,共同报销的需要全部粘贴。
(二)报销票据单上须明确缴纳保教费的时间(按月计算)、金额等信息。
(三)各单位将报销票据和证明材料收齐,集中到人事处审核;各单位(每个教学科研单位或机关处室为一个单位)在财务系统统一预约、报销。
(三)审核及报销时间:2018年11月28日
(四)审核地点:人事处人事科(文昌楼301室),联系人:李璐璐,电话:86180036。报销地点:财务处核算科(千佛山校区:文化楼一层0101,长清湖校区:文昌楼一层财务大厅),电话:86182296。
人事处 财务处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