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做好宣传表彰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教职工工作,增强广大教职工的责任感、荣誉感,现将统计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从事教学、教育工作满三十周年人员(包括教师和教育干部,不包括工人)。
二、统计标准
(一)统计时间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起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按周年计算,期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包括在大、中、小学及教育部门)的时间可累计计算,不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应扣除。
(二)教师是指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教育干部是指具有干部编制身份和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转干”人员从转为干部编制时间计算。
(三)不包含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和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在内;服兵役期间不计算在内,但在部队担任教员与教育相关工作的时间可计算在内。
(四)已颁发荣誉证书人员不在统计范围内。
请各单位汇总本单位有关人员情况,填写《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于8月30日(星期三)下午6:00前报人事处职称办(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系电话:86182261
邮 箱:zhichengban82261@126.com
附件: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基本情况表
人事处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