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关于附属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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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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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中小学: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做好我校现有附中、二附中、附小和幼儿园教师的过渡,根据山东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教师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过渡范围

凡在我校附中、二附中、附小和幼儿园中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教师,都要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了新的制度体系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二)过渡办法

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过渡工作在学校的直接领导下,由附属中小学统一组织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单位填写的《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确认,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三)审核备案。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将《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和《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于2013年5月30日前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备案。《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中小学教师过渡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附属中小学要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一:《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附件二:《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

人事处

2013年5月23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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