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和退休养老保险的相关说明

作者:
日期:2016-07-10
阅读量:

校内各单位、退休教职工:

根据山东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校从2016年7月起,在职人员正式参保缴费,退休人员(不含离休人员,下同)统筹内养老金待遇纳入统筹基金发放。2016年7月起,我校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工资条项目发生变化,为便于广大职工了解,现将相关变化说明如下:

一、在职人员

1、在职人员工资条中的“养老保险”项目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之和,具体计算方式为: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基数*8%,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基数*4%。

2、调离人员养老保险的处理:2014年10月之前已停发工资的调离人员不予补缴养老保险;2014年10月之后调离人员,其养老保险补缴至工资发放月份。

3、新进人员养老保险的处理:指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养老保险时间为正式办理报到手续的时间为准。如在参加工作前有在外地参加养老保险的,等省社保局养老保险接续具体政策出台后,再统一通知办理。

4、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的处理:指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养老保险时间为2014.10,2016年7月开始按月向省社保局缴纳。2014.10-2016.06阶段需要补缴,补缴时间以省社保局通知为准,补缴时再多退少补。

二、退休人员

1、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方式的变化

目前我校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主要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教10%、增资额、退休补贴、退休保留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等构成。

2016年7月起,退休人员养老金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教10%、增资额、退休补贴这五项纳入省社保局通过建设银行发放,省社保局发放养老金每月15日左右到账;退休人员养老金中剩余的退休保留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等其他项仍通过原工资卡发放,每月10日左右到账。

2、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发放。主要指2014年11月之后的退休人员,根据鲁人社办发【2016】46号文件,其独子费不再计入到养老金待遇(包含住房补贴),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金额=本人退休时月基本工资*提高的比例*计发月数(180个月)。其中本人退休时月基本工资是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在职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教10%三项之和。

3、退休失联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处理。

此次改革中有部分退休失联人员未能提供建设银行账户,经请示省社保局,以上人员省社保局统筹发放养老金部分暂存,待其提供银行账号后给予补发;学校发放部分继续通过原卡号发放。

人事处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Human Resource Department
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8号
长清湖校区: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
电话(传真):0531-86180036
邮箱:rsc@sdnu.edu.cn
CopyRight © 2012 - 2020 版权所有:山东师范大学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