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密制度

作者:
日期:2020-01-18
阅读量:

档案保密制度

一、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私自提供干部档案或变更档案内容。

三、不准携带干部档案旅游探亲和出入公共场所。

四、不准用电话、明码电报索要或提供档案内容。

五、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或查阅档案。

六、节假日前,应把借出的档案全部收回保管。

七、及时检查并堵塞保密工作中的漏洞,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Human Resource Department
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8号
长清湖校区: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
电话(传真):0531-86180036
邮箱:rsc@sdnu.edu.cn
CopyRight © 2012 - 2020 版权所有:山东师范大学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